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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家庭互助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5-12-31 11:04点击数:

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0号),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5〕3号),加大湘西州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减轻家庭购房压力,结合州内实际,中心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家庭互助贷款实施细则》,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家庭互助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0号),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5〕3号),加大湘西州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减轻家庭购房压力,结合州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互助贷款是指家庭成年子女在湘西州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住房或改善型住房,可依授权按照其父母缴存条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家庭互助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湘西州内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四条 申请家庭互助贷款,成年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可依授权以其父母作为借款申请人,其父母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年子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原则上以成年子女作为借款申请人,成年子女和其父母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家庭互助贷款,成年子女与其父母都应作为对方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家庭互助贷款申请:

(一)成年子女就该套住房已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成年子女作为借款申请人在购房地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

(三)成年子女(含配偶)向直系亲属购买住房。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六条 家庭互助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供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资料亲属关系资料包括下列资料任一项即可: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户口簿等;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等;

(三)卫健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

(四)单位出具的《干部(职工)履历表》或证明。

第七条 成年子女购房相关资料、贷款担保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等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州金管发〔2025〕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据实填写并提交《湘西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家庭互助贷款申请表》(见附表),借款申请人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九条 家庭互助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条 家庭互助贷款的利率按成年子女(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住房套数的认定执行对应利率。

 

第五章 贷款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交《湘西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家庭互助贷款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相关内容与所提交资料一致。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年限×家庭系数。 

(一)成年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可贷额度按其父母的月缴存额、可贷年限计算;

(二)成年子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依授权按其父母的月缴存额、可贷年限计算可贷额度,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家庭收入、贷款月供与家庭收入的占比,征信使用标准、抵押物等审核、审批按管理中心当期规定执行。

 

第六章 签订合同,担保落实,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合同签订阶段,成年子女和父母均需到场面签借款合同、借款条款及借款借据。

第十五条 借款人非所购房屋所有权人的,管理中心需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作为该笔贷款保证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划拨至借款借据指定的收款账号。

                                                      

                                                      第七章 贷款回收及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使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从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仍有不足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扣划。

第十八条 家庭互助贷款未偿清前,共同借款人因退休、死亡等原因须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州金管发〔2025〕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若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湘西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家庭互助贷款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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