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提取类政策 >> 正文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通知
来源: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5-09-24 14:57点击数:


州金管发〔2025〕18号


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与互助性,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失信行为,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经管理中心催还后仍拒不偿还的缴存人失信行为实施相应惩戒的工作机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中心将对其进行惩戒:

(一)提供虚假证件、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追索未按时退回提取资金的;

(二)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撤销网签或备案,经管理中心追索未按时退回提取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管理中心催还未按时退还骗贷资金本息的;

(四)虚构或隐瞒家庭房产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管理中心催还未按时退还骗贷资金本息的;

(五)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管理中心催还未按时退还骗贷资金本息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经管理中心催还仍拒不偿还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三、对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的措施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列入失信行为惩戒的缴存人,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且不得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二)对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经催还仍拒绝偿还被列入失信行为惩戒的缴存人,贷款结清后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且不得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三)被执行失信行为惩戒的缴存人后续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在最高可审批额度的基础上下浮20%。

(四)对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缴存人,将在管理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披露其失信信息。

(五)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上述失信信息报送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贷款逾期的,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平台。

(六)被记载失信记录的缴存人办理账户转移时,管理部要按要求将其失信记录一并转移。

对缴存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有义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管理部通过自查或内部审计科通过稽查,发现缴存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经催还仍拒绝偿还的,经管理中心调查核实确认,由属地管理部向缴存人送达《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或《责令限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退回(偿还),逾期不退回(偿还)的,管理中心将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缴存人收到《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或《责令限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退回(偿还)的,由属地管理部提出失信惩戒意见,报内部审计科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审定。

(三)审定后,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决定书》,由属地管理部送达惩戒对象本人。内部审计科负责在管理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惩戒决定,按程序对惩戒对象个人账户实施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措施,并将相关失信信息分别报送湘西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人民银行征信平台。

五、缴存人收到《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公积金通知书》或《责令限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退回(偿还)的,除对其进行失信惩戒之外,还应当继续追讨:

(一)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并由属地管理部送达。违规提取人收到《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后逾期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诉前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经催还仍拒绝偿还的,由属地管理部整理证据资料交内部审计科,由管理中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六、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解除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处5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且不得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惩戒的,惩戒期内主动退还全部违规提取资金次日或惩戒期满次日可申请解除惩戒措施。

(二)对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不按时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经管理中心追讨积极配合退还骗取的贷款资金本息或偿还全部逾期贷款本息恢复正常还款并提交正常还款保证书的,可申请解除贷款结清后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且不得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惩戒措施。

(三)解除惩戒措施申请由属地管理部受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内部审计科复核,分管内部审计科的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

七、被列入失信行为惩戒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决定书》之后,对惩戒措施不服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查。复查申请由内部审计科(联系电话:0743-8713682)受理,申请复查期间不停止惩戒措施的实施。

八、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缴存人失信行为惩戒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和隐瞒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依规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心出台《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州金管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2

 

 


关闭】 【打印
  •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Copyright 2005-2008 by 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All Rights Reseved 湘ICP备09020142号-1

主办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438224473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119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