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已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绩效管理,规范考勤管理流程,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总则、出勤管理、请假管理、补充事项等四部分内容,适用于中心全体在职职工(试用期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心主任负责考勤的领导工作,中心分管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办公室具体实施,各管理部、科室负责人参与共同负责日常考勤监督工作。考勤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勤通报结果由中心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四条 考勤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上下班考勤、请假考勤和年休假考勤等内容。
第五条 考勤结果作为职工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影响各部门对职工的季度考核,不与部门年度考核工作挂钩。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六条 正常上班时间,中心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各管理部考勤记录由专人上报中心办公室,再由考勤管理员核实汇总、通报。
第七条 上午和下午上班时间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八条 上午和下午上班按指纹签到有效时段
上午8:00-9:00;下午12:30-:13:00。
第九条 下午下班按指纹签退时段为17:00-17:30。
第十条 迟到、早退的认定方法以及处罚规定
在界定的有效时段内,上班超过打卡时间30分钟内算迟到,下班提前20分钟视作早退。
职工迟到、早退1次扣款50元,款项从职工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旷工的认定方法以及处罚规定
职工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1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旷工1天的,扣除职工当月日全额工资(保留、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旷工半天的,折半扣除。款项从职工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职工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的,取消其年度绩效工资;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外聘员工给予解聘,正式员工给予开除。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 请假包括请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根据请假时限和管理权限,明确请假流程如下。管理部、科室员工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流程为: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心办公室考勤存档备案→销假。2天以上5天以内经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挂县)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需报中心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具体流程为: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挂县)领导审批→中心办公室考勤存档备案→销假。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主任、科室长请假由中心主任审批,具体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分管(挂县)领导核实→中心主任审批→中心办公室考勤存档备案→销假。
第一节 事假与病假
第十三条 职工请事假天数一律按照工作日计算,根据请事假天数,扣除职工请事假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款项为:职工请假天数*当月每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职工请病假的,需出具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国家法定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请病假期间,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并列入请病假天数。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中心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中心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中心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中心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为24个月。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职工工资的确定方法。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我州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方法如下:
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作均按70%比例发放;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30年的,按95%的比例发放。
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工龄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作均按60%比例发放;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的比例发放;工龄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发放。
第二节 年休假
第十七条 年休假的界定:凡在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依法享有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不列入休假天数。部队服兵役年限算作职工工龄,外聘人员原所在单位属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作年限可累计工龄。
第十九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以上(含20年),年休假15天。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公休时一律不得休1天或半天。职工每年享受5天公休假的,需1次休完;享受10天公休假的,需在2次内(含2次)休完;享受15天公休假的,需在3次内(含3次)休完。
第三节 婚 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
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第二十三条 晚婚假指夫妻双方符合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正常婚假外,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含晚婚假12天)。职工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四条 婚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婚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一并列入婚假天数。
第四节 产 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女职工保护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做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关荣证的可增加30天。
第二十八条 中心男性职工配偶生产时,男性职工可享受7-10天的陪产假,晚育的可享受15天陪产假。如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一并列入假期。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第三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保持不变。休产假天数包括周末和法定国家节假日在内。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五节 丧 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亲、配偶)过世时,居住在州内的,中心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超出规定时限的,将视作事假处理。
职工婚后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州外或省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中心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最多不超过5天。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探亲假的界定:职工在中心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实习生实习期间和职工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三条 探亲假的期限规定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1次父母(亲属居住省内的假期15天,如2年合并使用,假期为35天;居住省外的假期20天,如2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年探望1次配偶(省内假期20天,省外30天),每4年探望1次父母(省内假期15天,省外25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中心负担。
第四章 补充事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请假天数未满提前来上班的需办理销假手续,登记说明,交中心办公室作销假依据。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补休的,加班前需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待加班结束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再报中心办公室备案登记作为补休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休假、请假报审程序。
1.中心干部职工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逐级办理相关签批手续,请假获批后,须至少提前1天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假期结束时,及时到中心办公室销假。未履行请销假程序的,中心将视作无故缺勤处理。
2.部门负责人须按规定认真核实职工请假事由,明确界定请休假时限,做到理由充分、实事求是。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州金管发〔2012〕37号)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职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州金管办发〔2013〕22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假申请表
{C}附件
湘西自治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请 假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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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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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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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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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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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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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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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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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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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
科室意见: |
分管(挂县)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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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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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销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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