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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4-10-28 09:56点击数:

 州金管发〔2014〕29号

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各科室:
《规范化管理制度》已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6日

规范化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机关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树立中心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中心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创建节约型机关,现就机关工作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中心工作纪律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办公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早上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下班提前10分钟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内务。每天下午下班后,各科室应当完成桌面整理、茶具洗涮、纸篓倾倒、拖地等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要谈吐文明,举止大方,待人接物彬彬有礼。各科室及管理部员工去向牌要与职工去向相符合。
    第三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中心办公室要不定期的对机关、分中心、各管理部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情况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月度考核挂钩。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在司机班坐班;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禁止在值班室赌博。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都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条  严格外出公务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要报告中心主任并报办公室备案;管理部主任外出先报告挂县领导后再报中心主任最后到办公室备案;科室负责人外出办公,要向分管领导告知并报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外出办公,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业务科室因公外出,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尽量不要锁门,要及时调整去向牌。员工外出执行公务都要保持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随时请示汇报。各科室下县调研需用公车的,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并填写派车单(详见附件1,以便合理调度车辆。  
    第五条  保持机关内部安静、清新的办公环境。不准在办公室和楼道内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准在办公区域用餐、吃零食,不准向室外泼水、扔杂物、在办公室卧躺、将腿搭在桌椅上、抽烟等。上班期间不准扎堆聊天、下棋、打扑克、玩麻将、玩电脑游戏及从事其他娱乐性活动。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文明卫生意识,养成人人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办公室布置要简洁明快,合理规范,不得在墙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办公用品放置要整齐有序,室内不得堆放私人物品,办公桌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和统一。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保证办公设施完好无损。下班时,各科室要关照明灯、空调、微机、门窗。
    第八条  下班后及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必要的加班和学习外,一律不准停留在单位办私事,不准在办公室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勤勉从政、高效服务的观念,养成认真负责、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凡中心研究决定的事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承办科室、管理部和个人都要不遗余力,抓紧落实,主动汇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绝不允许拖沓、敷衍、没有回音。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前向领导报告,否则按贻误工作对待。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中心不鼓励加班。正常加班须报中心主任审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而没有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加班不得申报加班费用。
 
第二章  文件收发传阅
第十一条  收文流程包括登记、拟办、批办、分发、承办、组织传阅、催办、清退、归档;发文流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核发、登记、用印或签署、发出、归档等。
第十二条  文秘人员每天按时(早上上班一次、下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下班一次)收取文件,及时编号登记,通过文件处理单(详见附件2)呈报办公室主任,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办文意见后由文秘人员呈报相关领导批阅。 
第十三条  中心行文。由相关科室负责文件内容的起草,按行文程序,由办公室负责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报分管领导会签后呈中心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办公室行文。对于不需要以中心行文,但又相对重要且属于综合性质的公文,经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中心办公室行文。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一般通知。一般性通知、事物性安排等不必行文,经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科室直接通知。部分工作、政策已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重要措施的,不必重复行文。
第十六条  内部行文种类。科室或管理部之间处理公务行文用“函”;中心和科室向管理部部署安排工作行文用“通知”;管理部向中心和科室汇报、请示工作行文用“请示”、“报告”等,对中心一些重大事项、表彰等行文用“决定”。
第十七条  收发文件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所有文件、材料应统一拆阅分类,并做好签收、登记、分送工作,做到不拖拉、不积压、不遗漏,急件要随收随送。
第十八条  相关流程:各县市管理部及各科室请示报告、通知、函等文件起草完毕后,交办公室收文处理专员,收文处理人员进行登记。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交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办公室按发文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各科室、管理部文件→办公室收文专员→办公室主任拟办→分管领导批阅或签署意见→中心主任批阅→办公室发文。
第十九条  签批文件:文秘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分别呈报中心主任和相关领导签批。然后及时将签批文件转交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组织落实。分管领导批阅文件时间一般不超过当天,如果特殊情况可以延缓在两天之内。
第二十条  传阅文件:周知性的重要文件,由文秘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拟办意见,分别呈中心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传阅。传阅时间控制在每人一天之内。
第二十一条  普发文件:属于一般性文件的,不需要中心相关领导批阅的,中心办公室负责收文登记,由经办人员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即可。
第二十二条  文件的传阅,应符合迅速、保密、安全的要求,做到不积压、不横传、不抽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来文、来函、资料在没有正式公布内容和结果之前,收文、批阅、承办等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外传,禁止泄密。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在接收文件后,要认真、及时地阅办文件,并注明处理结果,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以便于查询。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各班子成员要及时清理年度各类文件和资料,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安排做好归档工作。不准跨年保存,更不准丢失、遗失和无故销毁。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要对各类督办的文件进行登记造册,注明文件内容,承办部门或个人及承办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分管领导批示的各类文件,办公室文秘人员要认真、及时地落实并进行跟踪和督查。随时或者定期向相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保证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联合承办的文件,牵头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有关科室要报告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答复。 
第二十九条  密级文件处理由文秘人员当面清点、签收,及时登记,然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第三十条  送阅密级文件须由文秘人员专人负责,当面送阅,当日收回。阅文期间不得横传,避免文件的丢失。密级文件,领导在办公室阅办,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阅办。
第三十一条  保管密级文件要由专人负责,要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按序号排列存放。密级文件要与一般文件分开,单独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公文柜内,加大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按时清退、归档。
 
第三章  文件材料打印、复印、传输
    第三十二条  中心机关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和传输,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科室起草的文稿先由各科室自行打印清样,然后按文件审批程序(详见附件3送审、定稿。各科室需要印发、复制、传输的文件、表格、材料以及宣传印刷品,经中心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安排人员进行印制或传输。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在安排文印时,要根据文件材料的轻重缓急和要求,合理安排,紧急材料优先处理,需要传输的文件材料随到随传,力求做到及时、高效、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文印、传输登记制度,需打印、复印、传输的文件、材料,办公室要分类做好登记,以便于查询、统计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重要和机密性文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人员要对文件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外传。
    第三十六条  搞好对软件资料及其它消耗材料的管理,特别是中心打字室、办公室内的程序、资料和软盘要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打印、传输设备的管理。中心打字室内的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办公室内的微机、传真机均由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操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上机、开机工作。其它科室和单位也要切实搞好内配微机的使用与管理。所有上机操作人员一律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违者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打字、复印、传输人员要正确使用机器,搞好日常性保养,以确保机器运行状态良好。其他人员因擅自使用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故障损坏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赔偿损失外,视情给予警告、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品采购必须坚持“定点、控购”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机关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编制预算,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购买办公用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第四十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坚持节约开支,保证质量,保障工作的原则。购置前,要认真考察,货比三家。
    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办公用品由保管人员造册登记,属固定资产的,由财会人员立帐。要建立办公用品库存核查制度,每季度按办公用品入库、采购登记台帐、领取台帐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清点,以确保帐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各科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属低值易耗品的,如签字笔、信笺纸等,可随时到办公室领取,并履行登记手续;其它办公用品如文件夹、档案橱等,应于每月25日前,列好清单交办公室,以便提早编制预算进行购置。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要妥善保管所用物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损坏或丢失。个人保管的物品,调离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人员变动分如下几种方法处理
    1.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同时发生人员相互调动时;调动人员的固定资产不带离本部门,但在任职之前,必须相互做好固定资产的移交和变更手续。并报送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核定移交手续完毕后人员方可到新部门任职。
    2.人员单方面调出本部门时;调动人员必须把所属的固定资产带离本部门至新部门,新部门不再重新购置固定资产。前提是必须完成移交和变更手续,并报送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核定移交手续完毕后人员方可带所属固定资产到新部门任职。
    3.无固定资产、新进人员调入新部门时,人员可先到新部门报到上班。新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送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人员调动或离职,办公室必须提前通知相关部门,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完成后才能够办理调动和离职手续。办公室做好跟踪督查,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移交项目指:包括电脑、桌椅、考勤的指纹、公积金系统操作人员账号、OA办公系统登录账号和手机号码等的移交和变更。
    第四十七条  移交物品经中心办公室和信息科核定不能继续使用的。所属部门必须先进行资产的核销申报。再根据实际情况,由新、旧部门重新申报物品购置。
    第四十八条  物资采购申报流程(详见附件4):申报部门(管理部、科室)-->信息科-->资金审核(办公室)-->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纪检-->中心主任-->物品采购(采购员)-->入库确认(保管员)-->物资领取(申报部门)。
    第四十九条  物资采购申报操作方法:申报部门需采购办公物品,必须在物资采购单上说明申购的具体理由,经申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由中心办公室物资采购人员。物资采购人员负责把申报单递送至相关科室及中心主要领导。所有签字完毕后,再由物资采购人员进行物资采购,由保管员进行入库确认。物资采购成功后由采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领取。经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领取签字确认后流程结束。
    第五十条  物品领取流程:物品领取部门填写物资领取单(详见附件5),注明领取的物资名称、数量和领取的时间。由分管资质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物资保管员出领取物品。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印章的种类
  1.行政公章、部门章、各科室、管理部印章
  2.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单位印章或指定专用的单位印章。
    第五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
  1.以中心名义办理行文、证明文件等使用公章,需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2.除中心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3.需加盖中心印章的,须先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办公室办理。
  4.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5.使用中心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分管领导签发。
  6.中心印章盖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印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印盖。
  7.各科室及县市管理部对外使用部门公章,要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8.使用各部门印章,需经分管部门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各部门对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事务联系时,盖部门章。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和带出使用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4.特殊情况需要,印章需带出单位,必须在印章保管员陪同下与经办员一起相互监督使用。
  第五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
  第五十五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中心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特定业务专用章由中心领导核定本单位的监印人员。法人代表私章由法人代表自己或授权专人保管,公积金转移支取专用章由公积金出纳保管,公积金会计出纳以及内部费用会计、出纳私章由会计、出纳各自保管,汇缴专用章授权汇缴经办人保管,存折专用章授权存折打印经办人保管,贷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贷款经办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  相关科室和管理部印章由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要保证财务章和公章分开保管原则。保管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情况下不能尚自带离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各科室及管理部如需刻制或更换印章时,必须填写好印章刻制和更换申请表(详见附件6)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十条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中心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职工公租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租房指中心为全州交流干部职工提供的住房,包括马坡岭职工宿舍和各县管理部干部交流用房。
    第六十二条  优先原则:中心本着“方便职工、交流优先”的原则,帮助职工尤其是交流干部改善居住条件。
    第六十三条  申请对象:本规定中的职工公租房只限于中心交流职工居住和户籍在工作地且没有固定住所的职工。
    第六十四条  凡需要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中心办公室审核,最终确定租住资格。
第六十五条  定期排查用水用电隐患,确保租住安全,发现电路老化及故障的,应及时报告中心,及时排除隐患。如未及时报告的,发生安全事故时,租住人员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不得转租,不得与单位以外职工合租;不得擅自更改内部结构、装修,改变租住用途。爱护室内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租住人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严格遵守所在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活动,不得影响邻租户的正常生活秩序。租住期间,需按照同建同治的工作规定,安排好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保持舒适整洁的公共环境。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通过购建房等方式已解决自身居住问题的。
    第六十八条  公租房内的水、电、液化气等费用,由租住职工自行承担(中心统一安排的交流人员除外,其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公租房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中心承担,如需增购固定资产的,由租住人员提出申请,中心办公室审核;凡登记为固定资产的,一律按照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心机关、分中心及县管理部有公租房的,交流职工必须入住,期间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本人不愿入住,在外租房的,除了不享受住房补贴外,所有费用自己承担。若在租房内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由本人负责。
   第七十条  县市管理部没有公租房的,其交流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中心统一标准执行。承租人如无需继续租住时,需在退租前一星期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督查督办及协调工作
第七十一条  中心督查督办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主抓落实。
第七十二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省监管办、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等事项落实情况;中心重点工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以及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下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事项的办理情况;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办理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督查督办坚持以下原则:
    1.围绕中心原则。督办工作主要围绕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重大决策和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决策督办上,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2.领导授权原则。为保持工作的整体性,重大督办事项需中心领导班子批示。
    3.实事求是原则。督办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4.注重实效原则。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十四条  日常事务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督办;经领导班子研究后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以及重要决定方面,由责任科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办公室负责督办,以督办函(详见附件7)的形式,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核实工作落实情况,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需书面说明原因以及整改工作安排。督查部门要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督查督办情况;并对办理办结情况存档。
第七十五条  督办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2.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工作部署及时、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影响中心整体工作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
    3.各部门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撞不办。
    4.办公室要建立督查督办办事项台账。
第七十六条  对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执行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具体按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协调主要用于科室与科室、管理部与管理部、科室与管理部之间的工作衔接,均以协办函(详见附件8)形式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十八条  协调的工作内容
    1.中心筹备重要会议,承办重大活动时,涉及部门及个人须全力配合支持。
    2.落实上级部门相关工作部署的,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其余部门需配合支持。
    3.涉及具体岗位人员的,由主要承办人员牵头,协办人员配合支持。
    4.在落实部门工作时,需其他部门协助、配合完成的相关事项。
第七十九条  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坚持先下后上原则,凡部门间可直接协调的,一律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协调;部门间协调无果、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部门提交办公室进行协调;对于协调事项涉及部门较多、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便协调的,报请主要领导或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商定。
第八十条  协调的工作要求
    1.积极配合协作。在明确主要工作责任后,其余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2.坚持首问责任制。部门之间进行工作衔接时,当第一时间无法联系到具体经办人时,其余职工原则上履行协调工作责任,不能推脱敷衍,不全责代办,应当帮助衔接,确保该事项顺利完成。
    3.办公室要建立协办事项台账。
第八十一条  如发现部门之间不协作、协作不及时,影响中心整体工作的,一律按照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八章   领导班子行政决策监督
   第八十一条  行政决策事项:
1.制定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2.出台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贷等政策;
3.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增值
收益使用计划;
    4.人事、车辆和基建管理上的重大调整;
5.其他需要决策和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二条  领导班子行政事项行使审议决策权;
1.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承办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2.法规稽核科负责为中心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专业性咨询等法律服务;
3.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安排中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政策宣传、公示等综合服务。
第八十三条  科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确定后(特殊情况需报管委会或州政府主管部门)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十四条  中心重大的请示报告及决策必须在班长会议讨论后报管委会或者州政府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中心中心领导班子会议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科室为决策承办科室。
第八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对中心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八十七条  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中心法规稽核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由中心主任决定提交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审议。
第九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心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作出决定。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需要上报管委会决策的及时对作出决议的事项报送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九十一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根据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具体承办人及其责任,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心的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九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九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中心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九十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中心《首问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九十六条  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坚决避免层层开会;能够通过网络、文件、电话等方式传达和部署工作的,就不要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祝会、表彰会、座谈会。全中心工作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十七条  凡是内容、时间、与会人员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凡是没有必要与会的人员一律不通知参加;提倡专题研究,现场办公,深入实际解决问题。会议主办单位要精心组织会议和准备会议材料,尽量减少议程和发言,严格控制发言时间。中心主要领导讲话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分管领导讲话时间原则不超过20分钟,县市管理部及科室发言时间原则不超过5分钟。专题会议发言时间视情况在会议议程中予以明确。
第九十八条  上级部门及中心通知的各类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的职级、职务、分工等范围,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到会。通知不到位的,导致相关人员缺席会议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九条  中心通知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与会议相冲突的其他工作安排,应尽量予以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要提前报告办公室或会议主持人,并经同意后方可请假或调整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缺会处理。
第一百条  与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逐个实名签到进入会场。会议开始后入场者视为迟到,会议工作人员要登记迟到人员名单。迟到人员会后必须及时书面说明原因,并接受补课。大型会议设立迟到席,迟到者座迟到席。
第一百零一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提前10分钟入场,按要求就座。会议过程中,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不准在会场来回走动、不得在会场外逗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用手机上网、不准接听和拨打电话、不准做与会场纪律和要求相悖的事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离席。
第一百零二条  中心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视频会议相关管理工作,提前进行技术测试和设备调试,确保线路畅通,坐席牌及其他会议资料要提前放好。认真做好相关会务工作,维持好会场秩序。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中心办公室将根据现场记录的会风会纪情况,对各县市管理部和各科室参加会议的有关情况适时予以通报。被通报的单位或个人,要向中心纪检部门作出书面检查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会风会纪情况和通报情况,作为中心年终目标考核及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凡有2次以上受到中心通报批评的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零五条  凡属于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的会议,各分管领导、各科室、县市管理部必须会议前一天把本部门需要在会上汇报及讨论的内容上报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统一编制会议议程。会议严格按议程召开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原则上不予中途插入汇报及讨论。 
第一百零六条  各县市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就坐于中心领导班子对面,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就坐于左右两边。县市管理部及各科室副职就做于各部门负责人的后面。其他人员按部门分区就坐。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议主持人、主要领导及发言人就坐于主席台,领导班子成员就坐于第一排,各县市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就坐于第二排,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就坐于第三排,各县市管理部及中心各科室副职就坐于四、五排。其他人员按部门就坐。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中心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凡是中心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及与本中心参加的重要活动相关资料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人力资源专员要做好中心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要对中心相关的重要凭证盒原始证件(他项权证、公积金存折本)等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中心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心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资料查阅申请单(详见附件9)并报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档案管理人员才可给予查阅;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中心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函并经本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中心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中心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各科室应根据工作情况编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然后将当年资料登记造册,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中心综合档案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中心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第十一章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心主任为本中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办理工作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中心主任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理工作在中心内实行科长责任制,各承办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办结率、见面(沟通)率必须达到100%,满意率力争达到100%。
 第一百二十条  接办。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按照州政府的要求,办公室应及时从收发文系统下载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交办我中心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提出主办、协办及分办等意见报中心领导审定。发现确有不属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提出退办理由,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及时按程序办理退办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交办。召开中心班子会议,根据建议、提案内容,研究确定办理答复科室及办理答复原则,把任务分解交给具体承办科室。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办理。各科室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中心办公室;属我中心协办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衔接,在2个月内将书面协办意见交中心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三条  答复。办公室核稿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形成书面答复,再由办公室按程序答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科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沟通联系制度。为提高办复工作质量,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直接对话、开小型座谈会、派人登门走访、发联系信函、打电话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协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中心协办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汇报。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按程序答复,并将原件及答复件归档。
第十二章  电脑、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作为办公业务使用,应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将计算机设备交给其他非相关人员及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单位办公电脑禁止安装游戏、炒股、影视娱乐等与办公无关的相关软件和放置与工作无关媒体、图片等信息。上班时间禁止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一台电脑内外网同时使用,内外网同时使用的部门及个人禁止随意更改电脑的网线,信息科分配的电脑IP地址禁止随意改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脑设备如显示器、键盘、鼠标及电脑主机内相关硬件禁止个人随意更换。如不能使用必须报中心办公室及信息科后再予更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心网站必须安排专人按时进行维护和清理,网站公积金查询系统信息科必须及时更新,以便客户及时查询自己公积金业务信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心网站上的主任信箱和业务咨询内容,相关科室必须及时答复并交中心办公室审阅答复。特别是针对网站的客户投诉要第一时间告知中心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心各科室及管理部如需在中心网站上传宣传稿件和其他信息文件,需先把初稿报中心办公室审阅,办公室审阅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中心网站发布。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心网上交流平台如:QQ公积金职工群、腾讯通公积金大家论坛、中心微信平台,必须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禁止多人管理,管理人员名单要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同时禁止在平台上面上传和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相关信息和图片。责任科室每季度要把平台运行情况向中心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具体平台管理责任分配表详见附件10)
附件:1.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派车单
2.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处理单
3.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资料处理申请单
4.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资采购申报单
5.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资领取单
6.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刻制、更换申报单
7.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办函
8.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办函
9.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资料查阅申请单
10.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交流、操作系统平台管理责任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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