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促进湘西州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人员从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产生。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理论水平,熟悉本行业及相关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有参政、议政能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为主体。
第三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成员由3—7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及重点课题需要,主任委员可明确1名或多名委员为课题首席专家具体主持某一项研究课题。
第四条 专委会坚持“为管委会决策服务,为住房公积金发展服务”的宗旨,在管委会领导下,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从事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咨询论证等综合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五条 专委会要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发展动态及发展方向等,从而对管委会的决策事项提供政策参考、咨询,对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出台的新政策、制度等工作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参与研究和制定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重点课题选题和调研等。每年制定1-2个课题进行调研,并要深入基层县市管理部开展工作。
第七条 每年对州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评估,评估分为非现场与现场两部分,按7:3比例展开,力求科学并卓有成效。风险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并向全体管委会成员通报,必要时可向媒体公开发布,增强透明度。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在调研、咨询等活动中,未经主任委员授权或许可,不得以专委会名义发布信息或组织任何活动。
第九条 专委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经主任委员提议,管委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 专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做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提交全体会议进行表决通过(特殊情况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可用函审方式)。会议决策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决议或会议纪要要上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召开会议,开展调研以及劳务支出等费用年初制定预算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审核批准,再由管委会办公室分次列支。经费支出应遵守州中心的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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