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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报:湘西州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来源: 团结报 更新时间:2012-03-29 11:45点击数:

    本报讯(通讯员 向朝飞 周 舟)如果一家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3月13日起,我州有了明确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正式实施。

  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基准》明确规定,对应建不建、应缴不缴的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确定不同阶次的处罚基准,对在职职工不足20人、达到20人不足100人、达到100人不足150人、150人以上的单位,可分别处以1万元-1.5万元、1.5万元-2万元、2万元-2.5万元、2.5万元-3万元的罚款。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基准》的出台,为我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今后,该中心将对有能力履行而迟迟不建不缴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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